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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议“PM2.5排量纳入约束性指标”

2013-03-03 23:51  出处:PConline原创  作者:佚名   责任编辑:liuxiangcheng 

  近期,全国多地雾霾袭城,尤其是长三角、珠三角和京津冀鲁等区域,大气污染程度严重。民建中央在已形成的题为《关于加强我国大气污染治理》的提案中提出,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已刻不容缓,建议通过多种措施改善空气质量,包括逐步将PM2.5排放总量纳入国家约束性指标、对特大城市进行汽车总量控制等。

  重重雾霾之下,没有一个人能免受空气污染之害,加大空气污染治理力度,切实改善空气质量,已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迫切要求。民建中央提出逐步将PM2.5排放总量纳入国家约束性指标,将控制PM2.5作为大气污染治理的一大抓手,此建议具有高度的针对性,也有实际的可操作性。如果能够纳入国家约束性指标,将是控制PM2.5排量的一个关键步骤,对于推动大气污染治理加码升级,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。

  国家约束性指标是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制度建设的层面,针对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制定的目标任务。2006年制定的国家“十一五”规划纲要,提出了22个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,约束性指标有8个,其中与节约资源、保护环境有关的指标占到一半左右(占指标总数比重27.2%);其余14个为预期性指标,包括长期被地方政府追捧的GDP等经济增长指标。约束性指标与预期性指标的最大区别,在于前者具有法律效力,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,后者则更多地体现为对政府部门的规范与引导,具有低于法律效力的“软约束”。2011年制定的国家“十二五”规划纲要,提出了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%、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分别减少8%、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分别减少10%等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,占指标总数比重从“十一五”规划的27.2%提高至33.3%,约束性指标赋予政府的环保责任进一步加大。

  鉴于PM2.5是当前空气污染特别是区域性空气污染的主要载体,将PM2.5排放总量纳入国家约束性指标,将是制定和修订经济社会发展纲要绕不过去的问题。除了人们最易感知的大气污染,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的问题同样十分突出,近期媒体曝光的多地企业打井排污致地下水污染,其严重、恶劣的程度超出了世人的想象。总体来说,我国环境保护面临着空前严峻的挑战,一方面传统污染物排放量仍然很大,已经超过了环境总量的承载力,另一方面,新的环境问题又在不断产生,危险化学品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、电子垃圾等污染因素有增无减。所以,不但PM2.5排量需要纳入约束性指标,在适当条件下,另一些有代表性的污染物排量也应当纳入约束性指标,以此向地方政府施加更大的责任和压力。

  将PM2.5等污染物排量纳入国家约束性指标,需要充分发挥相关指标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力,体现约束性指标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效应。其中最关键的一点,是要将约束性指标的法律效力,具体落实到现行法律规定赋予政府的环保责任上,细化为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绩考核评价,并明确对地方政府、环保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环境违规违法、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追究,直至按照刑法的规定,对情节严重、触犯刑律者课以“环境监管失职罪”。

  如果环境污染日渐严重,却未见有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为此承担责任,如果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,却未见有环境监管者被追究刑责,只能说明约束性指标并未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,说明地方政府尚未感受到足够的责任压力。从长远计,还需要加强人大、纪检监察、司法机关等对地方政府、环保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力监督,加强社会公众对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权利监督,全面落实“对(环境)监管者的监管”,使对环境保护权力主体的约束与究责有法可依、有章可循,强力倒逼政府积极履行环保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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